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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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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如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的三天内向该行政机关提出。 (2)行政机关在收到受处罚的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后,应当着手准备有关举行听证的事项。 (3)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四)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出的处理建议及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和提出的证据;(六)辩论和质证的内容;(七)听证主持人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听证笔录应当交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中记明。听证笔录以及听证形成的其他案卷材料,公众有权查阅。
⒈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单位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⒉行政单位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⒋听证由行政单位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⒍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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