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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没有影响的,你可以在离职后要求单位和社保局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只要在劳动合同期间遭遇工伤的话都是会获赔的。...
不影响工伤的赔偿,十级工伤的,赔偿包括(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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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认定为工伤十级怎么赔偿,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如下:1、医疗费:凭单据据实结算。2、(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3、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4、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离职比影响工伤赔付 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损害属于工伤,但伤残级别请依照鉴定结论为准。请先要到劳动局认定工伤,认定为工伤后到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伤残级别,根据级别依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医疗费。(治疗费、挂号费、药费、康复费用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护理费、交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人数×天数×70%(用人单位承担) (3)交通食宿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才有) 交通食宿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伙食、住宿补助标准×天数) (4)辅助器具费=(配置标准×器具数量)(需要医疗机构开具证明确需辅助器具) (5)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期限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为止,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有特殊情况,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6)生活护理费(经鉴定后有不能自理的情况才有,按月支付)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7)伤残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月数(1级24个月、2级22个月、3级20个月、4级18个月、5级16个月、6级14个月、7级12个月、8级10个月、9级8个月、10级6个月) (8)伤残津贴(伤残级别1到6级才有,按月支付,退休后停发。5、6级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百分数(1级90%、2级85%、3级80%、4级75%、5级70%、6级60%)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级别5到10级才有)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数(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14个月,六级12个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人员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长期治疗的其他工伤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60个月,六级48个月。 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合并计算:标准为七级36个月,八级26个月,九级16个月,十级10个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第十二条: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 第八条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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