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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第八十八条 对事故负责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以10万元...
事故分为三类: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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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可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具体的划分情况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一条到六十四条有明确的规定。
非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不突然发生的事故,损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害设备设施,或造成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事故,损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害设备设施,或造成经济损失,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暂停或永久终止。第一类: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类: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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