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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不予受理的,法院是否应当处理

2022-02-1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1)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2)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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