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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高速公路上从事经营性修车活动的,由高速交警机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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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高速公路上从事经营性修车活动的,由高速交警机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定期分析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等路况数据,并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和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对达不到高速公路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限期采取相应措施。
关闭高速公路由高速交警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实施。高速交警机构负责现场指挥疏导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关闭收费站入口、服务区出口,设置必要的交通分流引导设施,并通过公众媒体和沿线的可变情报板等发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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