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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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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多年、但仍未领取结婚证的男女双方如何补办结婚证 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应当补办登记”,是修正后的《婚姻法》提出的,主要是针对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为了了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婚姻关系和婚姻关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而增补的一条,对于这类问题,应针对不同情况实事求是的处理,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三十号规定: 一、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算起; 二、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但未登记,按事实婚姻处理;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补办结婚登记,规范了法律上认可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与同居现象,对于历史上遗留的事实婚姻,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事实婚姻要件的,仍视为事实婚姻,对于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视为同居。
同居两年,无结婚证需退还彩礼。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同居;如果男方因婚前支付彩礼而生活困难,则需要退还彩礼。
以夫妻的形式同居,这种形式属于非法同居,因为没有结婚证在法律上就不认同为夫妻,这种关系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法律也不会干涉。 由于以夫妻的形式同居,这种形式属于非法同居,受不到法律保护,所以往往在后来的生活中产生矛盾、感情破裂而分手时,双方的婚姻、财产等得不到保障,所以建议要领取结婚证才能生活在一起,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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