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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科以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二)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
你是指行政强制法的代履行吧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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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同时在具体条文中充分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主要有: 一、不得查封扣押公民生活必需品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对查封、扣押的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二、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并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三、不得在夜间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规定,除情况紧急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四、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针对有的地方和部门将行政强制权委托给社会组织和不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有的甚至雇用临时人员执法,执法的随意性较大,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法制的严肃性和政府形象。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此外跟行政强制措施的施行主体相关的条文还有: 第十六条 第一款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 第三款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 第二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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