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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期内业主未与租赁商户协商私自改造改变租赁门面各通道,环境,严重致商户营业业绩受损可起诉吗?

2022-09-05
《》颁布后对小区的绿地、道路、电梯等公共设施的权属做出了明确规定,属于小区业主共有。但对于停车位的权属进行了区分,一部分是占用了小区公共面积的地面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一部分是规划到地下的地下车库,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基本上等同于说是属于开发商。综上,你所说的物业出租的地面停车位和绿化面积均为业主共有,物业擅自出租是对业主权益的侵害。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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