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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五)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许可。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其中火灾、急性中毒、有害物质泄漏、特种设备和机动车,应当同时向公安消防、卫生、环保、质监、公安交管等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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