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在本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市人员,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本市的,其待遇计发按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具有1992年7月前的地方补充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过渡性补助:(一)1994年7月3...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的出国定居人员、外国人、XX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定期提供一次有效生存证明,或者到市社保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的出国定居人员、外国人、XX人员,未按时提供有效生存证明或者自行证明的,市社保机构自次月起暂停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待遇;补充提供生存证明后,市社保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并补付暂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本金。
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已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已在本市享受的待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追回;市社保机构追回相应待遇后,清退其在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在本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市社保机构停止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本人提供终止享受市外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申请恢复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市社保机构核实后,自市外社保机构停止发放的次月恢复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49人已浏览
2,235人已浏览
841人已浏览
11,83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