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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1.2.赔偿问题 (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调解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参照调解结案时的时令标准进行计算。 (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是指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当事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二)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浙价服2015203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改进。通知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促进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展改革价格〔2014〕2755号)和《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版),现就完善我省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是大幅缩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范围。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下列法律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代理人、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的代理人。以上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二、律师事务所依法实施政府指导价管理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江价服〔2011〕212号)执行。三、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政府指导价管理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为:(一)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1500-8000元/件。(二)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案件,按照诉讼标的金额,按照以下比例分段收费: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4、8-6、4%,最低收费1500元;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4-4、8%;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3、2-4%;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2、4-3、2%;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1、6-2、4%;1000万元以上:0.8-1、6%。担任二审代理,异地办案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司法鉴定费等。,按照律师服务费的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5日起实施。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2015年10月8日。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第一,代理刑事案件。调查阶段:1500-8000元/件。审查起诉阶段:每件1500-1万元。初审阶段:2500-25000元/件。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者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减免费用。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每件2500-1万元。(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按照诉讼标的金额,按照下列比例累计收费: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6-8%,收费不足2500元的,可以收取2500元。10万到50万(含50万):5-6%。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4-5%。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3-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2-3%。超过1000万元:1-2%。代理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每件2500-1万元。(二)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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