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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首付款发票丢了是可以挂失补办的。首付款转账记录、开发商开具的首付款收据都可以起到证明交纳了购房首付款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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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首付款发票丢了是可以挂失补办的。首付款转账记录、开发商开具的首付款收据都可以起到证明交纳了购房首付款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然后重新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公司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时,应当发现丢失当天书面报告税务机关,报告无效。
丢失超过90天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了,可价税合计记入库存商品成本。 国税发156号明确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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