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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行贿人自首的特别规定。关于自首,本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可以并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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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量刑问题与基本相同。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可以并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不得少于50字
本罪只能由特定的单位,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构成。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非国有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均不能构成本罪。从现实情况以及逻辑分类的角度来看,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有两种解释:其一,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即可,不要求客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实际行为和结果;其二,是指客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不要求客观上实现了该利益。不难看出,只有第一种解释才是可取的:既然可以肯定受贿罪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那么,国家工作人员在非法收受财物之前或之后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仅在客观上形成了职务行为与财物相互交换的约定,从而使所许诺的职务行为与对方的财物形成对价关系,而且也使一般人认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可以用财物收买的,即只要给予财物,就可以使其为自己谋取利益。概言之,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行为本身就使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受到了侵犯,并非待其客观上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更不要求客观上实现了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包括实现部分利益的情况)才使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受到侵犯。这是理论界逐渐趋于一致的认识,更是目前司法解释所认可和接受的认识。
我国贪污罪的法定刑依贪污数额为标准,划分为四个档次: 1、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可以并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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