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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管辖力如何确定

2021-12-01
一、一般原则涉外离婚案件应以原告就被告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特殊原则1、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中国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要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以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者被告原户籍地人民法院受理。3、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原则上受理离婚案件的上半部分。如果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由拒绝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4、中国公民一方住在国外,另一方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3条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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