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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申请交警部门或者法院委托鉴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
一般是通过路口的监控来进行测算或者是根据地上的刹车痕迹进行计算出交通事故的时候的行车速度。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一般是由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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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通过路口的监控来进行测算或者是根据地上的刹车痕迹进行计算出交通事故的时候的行车速度。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一般是由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各地鉴定费用不尽相同,一般机动车在1300-2500之间非机动车一般是300-800元之间。 关于车辆的行驶速度规定: 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2、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3、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1)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2)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3)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4)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5)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4、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5、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
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进行车辆损失鉴定的,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交通事故车损鉴定的程序: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当事人委托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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