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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不仅需要衣食不缺的物质赡养,更希望保持快乐的心情,有的晚辈,特别是多个子女同时供养一个老人的,往往不注重这一点,有的当着老人的面争吵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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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传统的家庭养老仍是主流,子孝孙贤,才是能让老年人安度晚年的重要因素。相关部门更应该加大力度弘扬孝文化,督促老人子女尽到赡养老人的责任与义务,对于那些不孝子女,则要依法依规采取规劝、警告、惩治等一切有力的措施来引导他们孝顺父,这样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执行才会更好的进行下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关于你提出的老年人精神赡养判决的问题是这样的,精神赡养的表现形式或方式主要有作为和不作为: 1、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就是积极满足老人的精神生活需要,包括: (1)、为老人提供必要的精神生活的物质保障,满足老人精神生活的物质需求(即物化的精神赡养)。如购买电视机和其他必要娱乐器具等精神生活物品或者给付相应的费用。 (2)、对老人进行亲情慰籍(即情感的精神赡养)。这里包括的内容和范围很广,有道德层面的和法律层面的。从道德层面上看,非常广泛,要求很高,可以说是没有止境的。但总的要求是:尽量做到对老人无微不至的关怀,使老人常常感到欣慰。从法律层面看,对老人必要的探视或看望等,是不可缺少的。 2、不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就是不对老人制造精神痛苦或精神虐待,包括: (1)、在行为上不伤害老人(如侮辱行为和动作),更不能殴打老人。 (2)、在言语上不伤害老人(不讽刺挖苦老人),更不能辱骂老人。 (3)、不能限制老人生活自由和人身自由。如老人再婚,找伴侣、交朋友,参加文艺体育活动,以及对其他精神生活的追求,都不能进行限制。 从其性质看,不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主要是法律层面的。也就是说,不作为的精神赡养,要求赡养义务人通过不作为的形式来实现精神赡养。如果作为后,往往会触犯法律,情节严重者,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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