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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提供不出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交通事故中不能调节的情形,具体如下: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2、当事人拒绝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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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面的情形下,是无法通过公安机关调解来解决问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问题: 1、因现场变动导致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清交通事故事实; 2、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复核; 3、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由公安交管部门主持调解的; 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的; 6、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检验、鉴定(包括重新检验、鉴定)有异议的。
1、当事人无法提供交通事故证据的,因现场变更和证据灭失,交警无法核实交通事故事实的;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的;4、当事人不同意交通由交警调解的;5、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的;6、当事人在调解申请中对检验、鉴定(包括重新检验、鉴定)或者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四)当事人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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