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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取消公告应当在地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声明公司应当取消,不再经营。同时,公司应当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其内部债权、债务、税收、职工工资,并出具...
您的问题已收悉,首先,就您的问题我们为您进行一个初步的分析,公司被吊销后的处理一般是注销,这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其次,还需向您询问一些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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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按照公司清算程序处理。《公司法》首先规定,公司被吊销的营业执照属于公司解散的原因,并要求公司自解散原因之日起15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小组进行清算。同时,清算责任是股东因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法律义务,必须履行,该义务属于全体股东,与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公司是否实际控制无关。《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计划,并报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在,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不得按照前款规定分配给股东。第一百八十七条 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移交人民法院。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注销公司清算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处理。
希望楼主能够把问题说清楚。 李某将股份卖给顾某之妻什么意思?哪个公司的股份,及什么合伙公司的股东。是不是指a公司的股份出卖?而最后第一段一句a公司分离之后又是什么意思?是否指吊销营业执照之后? 如果理解成a公司股东李某在吊销营业执照后将股份转让给顾某之妻,因其未进行变更登记,故a公司的股东仍为李某、顾某(合伙股东?如果是a属公司的话,应当是公司的股东而非合伙股东)。在这样的假设存在的情况下,原来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对于有限公司的债务应当由其公司承担债务,而股东仅承担清算责任(当然如果能证明其出资不到位、抽逃资金、内部交易等等则另属其他问题)。如果是正当的判决,法院应当判定清算期限(好像最高院准备出一个司法解释的草案规定是六个月)。如果未规定期限的,你不妨先向法院申请对两个股东清算责任的执行。如果执行未果的,你即可以两股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未予清算乃至导致公司财产流失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提醒你注意的一点在于,这项赔偿责任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其证明责任及损害额的范围尚未明确,恐怕多属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各地判决均有不同。这是对你第一个问题的回答。 对于第二个问题,答案应该是清楚的,除非你能证明那房屋实际所有权为顾某所有,否则不得执行其母亲的房屋。另外,按你的说法如果成立的话,将来另一个被执行人李某应该是有财产的,即投资的另一公司的股份,可以对此进行执行的说。 对于第三个问题,答案也是明确的。一般而言可对顾某妻子的财产进行执行,除非顾某妻子能够举证证明顾某投资a公司是以其个人财产投资,收益用于个人消费(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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