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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办理出生公证,应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公证处申请。已在国外的当事人,应向其在华最后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需提交如下材料: 1、当事...
当事人办理出生公证,应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公证处申请。已在国外的当事人,应向其在华最后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 1.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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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医院出具《首次签发登记表》; 2、带好填完的首次签发登记表、新生儿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书,排队办理即可; 3、新生儿家属核对电脑上信息无误后,签领《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地点、出生日期、出生健康状况和血亲关系的法定医学证明,是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新《管理办法》规定,各助产机构应当督促新生儿母亲在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记录的信息原则上不变。孕妇及其家属应根据《通用规范汉字表》给新生儿取名。想变更新生儿姓名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户籍登记,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并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出生证明办理程序: a、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c、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 此外,我们一定要关注办理出生证明的一些注意事项,以免辛苦办理好的出生证明却失去了效用。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一定要认真仔细,因为一经填写、打印,就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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