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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没有统一的商法典,也没有统一的关于商事登记的立法,只是针对不同的企业形态、登记中的各专项问题制定单项登记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立法体系相当混...
商事登记的效力如下: 1.商事登记只有进行了登记并公告才发生效力,应登记事项在未进行登记并公告时,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2.商事登记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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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2、动产抵押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对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交通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无论当事人办理还是不办理抵押物登记,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 但是,办理与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商标法律意识淡薄,而且对商标法律理解不全面,很多人不能正确认识商标注册证的法律效力,仅因一个商标注册证而上当受骗者为数不少。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当一方以注册商标作为某种证明,或者作为无形资产合资合作入股时,当事另一方切莫仅凭对方的《商标注册证》就认为该商标权真实有效。商标局依照《商标法》设置《商标注册簿》,记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另外,企业应首先通过向商标局查询商标注册簿来了解其真实的法律状态,然后再做出决定。同样,商标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也应首先弄清涉案商标的真实法律状态,不能仅凭一个《商标注册证》就草率做出处理决定。
不动产登记主要有以下效力: 1.不动产登记具有物权设定或者变动的效力,即不动产登记是基于法律行为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依法需要登记的,只有在完成了公示方法之后,物权才能够有效的设定或者变动。例如,在房屋买卖关系中,必须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的变动。 2.不动产登记具有对抗或者优先的效力。在物权对抗主义的情况下,尽管没有登记也可产生物权,但是这种未登记的物权相对已经登记的物权而言,在效力上较弱。 3.不动产登记具有权利推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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