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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1994年2月1日之后的“未领结婚证”的婚姻不受婚姻法保护,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的产生的权利,因此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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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关系,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本人所有。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比例分割。 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视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出资额比例的,视为等额享有。 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协议优先。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女方、子女利益,考虑财产实际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收入和购买的财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可以与赠送关系进行比较处理,一方向对方索取的财产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84)法律事务第112号《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解除非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通过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男女双方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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