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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
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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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执行中应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要弄清执行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夫妻共同债务是夫或妻一方或双方为了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意见》规定: (1)夫妻双方约定的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立筹资从事经营活动的,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它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除此之外,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产生的债务,包括婚前一方借款购买的财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这些财产的债务(2)夫妻共同生活负债(3)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负债,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和配偶共享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认定为负债的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负债的夫妻共同负债(5)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共同负债的夫妻共同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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