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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
刑事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能与家属通信,但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可以。一般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侦查阶段,除了办案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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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家属无法见到他本人,但可以聘请律师会见,了解到最真实的案情,通过会见直接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嫌疑人一旦被刑事拘留,心理上极度紧张,也会感到孤独、无助,对法律也不了解,尤其关心的是自己何时能出去,在此情况下就可能在部分侦查办案人员的威胁、诱供下作出对自己不利的、甚至违反事实的供述。),向侦查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书以及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如果案件在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会见。侦查期结束后,家属才可以会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看守所条例》第三十四条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第三十五条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在刑事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能与家属沟通,但经办案机关同意,经公安机关批准。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处于调查阶段。除办案单位、检察院、律师(律师会议需要办案单位同意且不需要的除外)外,其他人不得提出审判、会见犯罪嫌疑人或与外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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