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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司法解散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公司司法解散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公司经营管理出现重大困难,并未包括公司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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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司法解散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同时,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还规定了公司被裁判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根据该条规定,公司应当自司法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公司司法解散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公司经营管理出现重大困难,并未包括公司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在公司被判令解散后的清算程序上,并未作出特殊要求。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司法解散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公司解散的事由包括: 1、约定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决议解散:股东会火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合并、分立可能导致的解散;因公司分立或合并需要解散的; 4、行政解散: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护被撤销; 5、司法解散:股东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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