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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
股东出资不实要承担以下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应承担补足出资额的责任,并对其他已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承担补足出资额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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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实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出资或出资不足,以及在出资后抽逃出资的行为。对股东出资不实行为目前我国公司法理论界很多人采用的是股东瑕疵出资的概念。 所谓瑕疵出资,从字面意义理解,指出资时存在的各种各样不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要求的行为,瑕疵出资的概念在内涵上大于出资不实。事实上有一部分瑕疵出资,股东并不一定要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某股东在公司设立时,依章程出资50万元,但因故未能经合法验资机构验资,这属于一种出资瑕疵,但在这种出资瑕疵情况下,该股东并不需要对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仅需要从验资程序上予以补正。因此,在探讨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这一问题时,舍弃股东瑕疵出资概念,有助于确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股东的范围,避免对承责范围的扩大。
股东未出资要承担的责任有,补足出资的责任,向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出资的,可能被股东会议除名的责任。
股东未出资要承担的责任有,补足出资的责任,向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出资的,可能被股东会议除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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