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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省辖市、县(市、区)的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导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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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援人有权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对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受援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的,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请。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一)收取受援人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三)对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不负责任,造成受援人重大经济损失的;(四)假借法律援助机构名义从事非法律援助业务,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司法行政部门还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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