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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提醒下列情况:(1)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寿命或者合理使用寿命,需要继续使用;(2)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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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醒以下情况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合理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二)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而损坏,需要继续使用的; (三)报建手续不全或者无建筑施工许可证已投入使用,未确定其安全性的需要做房屋安全鉴定; (四)在房屋上设置大型广告牌、水箱、水池、铁塔、花园、游泳池、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 (五)未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但改变原设计结构、用途的房屋。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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