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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当确定公路的命名和编号。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公路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接管等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新建公路取代原有公路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新建公路项目立项时,确定原有公路的管理养护主体,并组织有关部门在新建公路交付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原有公路的管理养护移交手续。原有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报废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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