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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设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提前收回临时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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