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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对于很多企业来说是其存在和发展的根本,也是其竞争企业所渴望获取到的内容。因而,对于商业机密的管理,各个企业都显得相当的重视。只要不违...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属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是对公民、法人以合法手段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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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证获取方式如下: 1.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委托具有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律师调查取证是一个更有效、更明智的选择。 2.通过公证机关取证。通过公证机关对某些行为或事实进行公证也是一种有效的取证方式。 3.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4.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也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取证的重要途径。
公司的商业秘密被他人不正当的披露或者使用的话,可以依照不同的危害程度为向不同的部门寻找保护方法。公司或者企业的商业秘密被公司的员工或者合作企业披露或者使用的话,可以根据双方当时签订的用工协议或者是商业秘密的保护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根据仲裁机构的仲裁结果进行责任的划分。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与旧法相比,增加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内容。之所以明确列举上述人员,尤其是列举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是因为在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大多是由“内鬼”或内外勾结实施完成的,因此,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常见侵权行为主体作了列举,以便于法律的执行,也有利于发挥法律的警示作用。 看点三:加重对商业秘密侵权者行政处罚力度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比旧法规定,将罚款金额由“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提升为“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和“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两档,罚款金额的大幅度提高彰显了政府保护商业秘密的决心。 另外,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此条款是新增的条款,把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信用记录挂钩,将大幅度提高侵权者违法行为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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