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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几种责任: 1.补充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补充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时,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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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指每一个合伙人都附有以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进行清偿的责任。即合伙人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不仅要以个人财产对其责任份额负责清偿,而且还要为其他合伙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作部分或全部清偿。可见,连带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有条件的,即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才由各合伙人负连带清偿责任。另外,还要注意的是: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而不是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的责任范围不仅以其出资额或其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的份额为限,而是要以其个人财产偿付全部债务。
(1)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内应按照以下规则承担或者分担: A.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 B.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C.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2)合伙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A.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 B.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C.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当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清偿数额超过其分担比例的,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需要注意的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而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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