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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果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复议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2、《中华人...
如果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已经超过六十日的,当事人一般不能提出申请。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十日内,一般就需要及时提出申请;但是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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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行政复议的时间不能超过六十日。复议机关一般需要在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是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则可以延长至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延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有正当理由耽误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而向后顺延复议申请期限,以补足所耽误的期限。
行政复议的延长不得超过30天;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天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天。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制作并加盖印章的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就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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