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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的有效期为一年时间。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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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事件复杂需要延期的,可以通过批准延期,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15天。仲裁庭裁决后,必须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到期不起诉,裁决将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仲裁举证期限是在受理以后开庭以前,仲裁庭告知的举证的合理期间,一般为15日,如果有正当原因需要延长,届满前提出申请。举证期限过后,如有正当理由,可补充。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3、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4、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5、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6、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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