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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取有偿使用费或者权属有争议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经营权不得转让。...
组织编制机关在编制规划过程中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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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的经营权期限不得超过10年。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客运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驾驶人从业资格证,对其所属的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属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吊销该车的道路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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