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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解封申请书市XX区人民法院:关于原告XX诉被告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第一审程序期间,原告向贵院提出申请。原告担保人为其保全申请向贵...
房屋解封申请书市XX区人民法院:关于原告XX诉被告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第一审程序期间,原告向贵院提出申请。原告担保人为其保全申请向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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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 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如果认为该有错误,可以向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财产保全的裁定执行。也可向法院提供相应的其他财产担保,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否则的话,该保全措施的效力将一直延续到涉讼案件判决并执行后方可解除。
房屋开封申请书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原告XX诉被告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事件,第一审程序期间,原告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原告保证人向贵院提供了保全申请的房地产。贵院据此查封了被告坐落于 房屋一套。由于原告已经撤诉,因此,原告特向贵院申请解除对原告的担保物和被告房产的保全手续,并将原告的担保物返还给原告担保人。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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