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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构成:主体条件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金融工作人员;主观条件是出于获利目的;客体条件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客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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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 4、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购买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利换取货币。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换取货币的行为还同时侵犯了金融机构的正常活动,具有一定的渎职性。由于本罪主体的特殊性,因而本罪对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的危害比一般人实施同样的行为的危害要大,所以本条第2款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所谓伪造的货币简称假币,是指依照我国的货币即人民币和外币含港、澳、台币(包括现行流通的纸币和硬币)的形态、格式、图案、色彩、线条等特征,通过印刷、复印、石印、影印、手描等方法制作的以假充真的货币,不包括变造的货币。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所谓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目前,我国已形成以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体系。其中商业银行主要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以及各种地方性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城乡信用合作社、融资租赁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邮政储蓄机构、证券机构等具有货币资金融通职能的机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即是在上述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不是在上述金融机构而是在其他机构中工作的人员或者虽然是在上述金融机构中工作,但其不是从事公务而是从事劳务的人员,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购买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利换取货币。如果行为人在工作中误将假币支付给他人,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便利以假币换取真币。在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就职的职员,是不能利用自己的职权,将自己手中持有的假币换成真币的,这是由于此种行为会导致金融机构的经济权益受到损害,且若是不加入制止此种以假币换取货币的行为,极有可能会出现公民从银行取出的钱是假币的情形。
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交换货币的行为也侵犯了金融机构的正常活动,具有一定的渎职性。由于本罪主体的特殊性,本罪对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的危害比普通人实施同样行为的危害大,本条第二项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罚。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利用职务便利用伪造的货币兑换货币的行为。伪造的货币简称伪造货币,是指根据我国货币、人民币和外币包括香港、澳门、台币(包括现行流通的纸币和货币)的形态、形式、图案、颜色、线条等特征,通过印刷、复印、石印、复印、手绘等方法制作的伪造真货币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的主体,也就是说只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所谓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目前,我国已形成以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体系。其中商业银行主要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各种地方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非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融资租赁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邮储机构、证券机构等具有货币资金融通功能的机构。金融机构的员工是在上述机构从事公务的员工。不是在上述金融机构,而是在其他机构工作的人,或者在上述金融机构工作,但不是公务,而是劳务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即知道是伪造的货币购买或利用职务交换货币。如果行为者在工作中不小心将假币支付给他人,则不能利用职务用假币交换真币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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