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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依据: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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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施总承包时,总承包公司应对所有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的建设工程调查、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项或多项实施总承包时,总承包公司应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采购设备质量负责。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二级企业:可承担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生产、储存装置等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三级企业:可承担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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