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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的法律特征表现如下几个方面: 1、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2、可撤销合同在未撤销之前为有效合同,只有在被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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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在性质上为形成权。撤销权的行使为撤销权人的单方行为,无须相对人表示同意。可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即发生溯及力,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当然,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使之自始归于无效,也可以要求变更合同内容使之继续有效。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一)撤销权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原因时,法律赋予行为人撤销权。在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中,撤销权由何人行使,如欺诈行为中,双方都得行使还是欺诈人不得行使,只有欺诈相对人得行使,民法通则笼统规定为“当事人”,合同法第54条明确规定只有“受损害方”可以行使。因此,撤销权的主体是受害人。撤销权须以诉为之,若当事人不撤销,《合同法》第55条第2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二)变更权变更是指消除既有意思表示中的错误或者显失公平的成分,使之成为无瑕疵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行使行为。变更权的行使人、行使方式,同撤销权。当事人行使变更权的,其撤销权归于消灭,民事行为确定生效。《合同法》第5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三)除斥期间撤销权、变更权因须以诉为之,如久拖不行使,将影响相对人的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3条第2款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合同法第55条第1项也明确规定除斥期间为1年。即撤销权、变更权必须在该权利成立起1年内行使,逾期该权利消灭,但权利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放弃的,撤销权自放弃之日起消灭。除斥期间并不是均为1年,《合同法》第193条第2款规定,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第104条第2款,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第75条第2款,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可撤销民事行为发生的原因是意思表示有瑕疵;无效民事行为发生的原因是行为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有效的,仅是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而撤销该行为时,该行为的效力才因被撤销而溯及地消灭,自始无效。而无效民事行为自始就不能发生效力。 (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而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可由任何人提出。 (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当时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 (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无效民事行为中,不存在此种限制。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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