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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
护理人员收入状况的确定有两种方法: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也就是说,如果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则按实际加减收入计算;如果护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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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数额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于1人; 3、护理时间; 4、护理级别是确定护理费数额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单位未安排的护理的,单位应支付护理人员护理费。2.具体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来操作的,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来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或者地区平均工资来计算。3.至于陪护人的伙食费,应包括在护理费当中,不在另行支付。
护理费赔偿标准如下: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和护理人数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护理人员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应计算至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受害者因残疾无法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受害者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和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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