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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离婚一方不到庭,如果这一方已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的,则法院正常进行审理即可;如果这一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者代理人只有一般代理权限的,则...
1、涉外离婚一方不想到庭的处理方法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但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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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想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告是中国公民的,需要向被告在中国固定住所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中国没有固定住所的,应当向原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向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一方在国外的,应当写好起诉书,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涉外婚姻起诉离婚的,一方在国外不能参加诉讼的,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委托代理程序及相关材料应当在本国公证处公证,然后到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关于涉外婚姻起诉离婚,需要双方是在中国境内办理的结婚证。 如果是诉讼离婚,可以在中方公民户籍所在地区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涉外婚姻离婚如果是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的,向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可以向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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