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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国政府通常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本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具体计算时采用分国分项法,即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区分不同国家(地区)和不同的应税项目,依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同一个国家(地区)不同应税项目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地区)的扣除限额。
1、进一步完善税法,明确纳税主体。建议在保留“住所”概念作为税收居民判断依据的同时,引入一些客观、量化的判定条件。例如可根据个人家庭情况、国内资产、经济利益关系等客观生活关系,制定出如停留天数、工作情况、是否有家人随同、资产状态等具体判定标准。 2、多渠道开展税法宣传,引导外籍人员纳税。税务机关需对有外籍人员任职的企业上门进行税法宣传,讲解税法规定、辅导纳税申报,在外籍人员出现频率高的出入境部门、海关、银行外汇管理窗口等,放置英文版的税法资料,使外籍人员能准确了解税法规定。 3、各地税务部门加强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必须打破区域间信息不能共享、信息不对称的壁垒,建立起高效快捷、开放式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平台。可以依据外籍个人的护照号码在多个企业、跨区域查询,实现外籍人员在所任职的多个企业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信息共享,及时了解外籍个人是否已在境内缴纳税款、履行了纳税义务。 4、完善纳税申报报送外籍人员信息制度。探索建立外籍人员个人“一人一档”的信息管理制度,要求雇佣外籍人员的企业,必须在签订劳动合同后的规定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协助税务机关建立外籍个人档案。而且在对外籍人员纳税申报的同时报送外籍人员情况和外籍人员护照出入境记录。一个企业在一个年度内至少报送外籍人员信息一次。对不如实申报的企业实施检查,严肃处理,从而对其他有类似问题的企业起到威慑作用,督促其他企业遵守税法,自觉申报。
1.一国政府通常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本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具体计算时采用分国分项法,即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区分不同国家(地区)和不同的应税项目,依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同一个国家(地区)不同应税项目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地区)的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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