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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目前不能收取事故处理费。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
公安机关可以向重大和特大事故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收取交通事故处理费。交通事故处理费应当上缴财政部门。收费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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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理轻微交通事故、一般交通事故不收费。 2、凡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重大交通事故和特大交通事故,结案时交通事故责任者应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缴纳交通事故处理费。 3、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标准; (1)、重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800元,负主要责任的600元,负同等责任的400元,负次要责任的200元。 (2)、特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1000元,负主要责任的700元,负同等责任的500元,负次要责任的300元。 (3)、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逃逸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三倍收取。 (4)、发生重大、特大事故责任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影响交通事故调查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二倍收取 4、交通事故处理费支出范围: (1)用于补充购置勘验现场的勘察箱、照相机以及检验鉴定所需的日常费用。 (2)补充处理交通事故的车辆维修费和燃料费。 (3)补助因调查侦破逃逸案件或疑难交通事故所需的调查、侦破、鉴定论证等费用。 (4)支付为处理交通事故而委托其他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检验鉴定的有关费用。 (5)奖励检举和协助查缉交通事故逃逸者的有功人员的费用。 (6)事故处理工作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
处理交通事故一般不收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委托残疾评估和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未领取的停车费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通知当事人30天后未领取的车辆,经公告3个月仍未领取的,依法处理扣留的车辆。
你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准备证据,结合证据情况计算相关赔偿。 附: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从以上资料可以得知,交通事故出院后还有护理费吗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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