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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审中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应这样处理。立案后对方当事人发现由遗漏的,由对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追加共同共同被告、第三人。第二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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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审中错过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法院立案后发现对方当事人错过的,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追加共同被告、第三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事件经审理,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明确,适用法律正确,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明确的,裁定撤销原判决,恢复原判决人民法院的再审,调查事实后的再审判(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手续的,撤销原判决的法院的再审判决。原审人民法院判决回执案件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不可以再次回执。二、二审中发现遗忘需诉讼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复审。如果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以下情况之一,人民法院应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作出判决(2)原判决、作出判决的基本事实证明不足(3)原判决、作出判决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作出判决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量证明的(5)审理事件所需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没有调查收集的(6)原判决适用法律的人没有错误(7)的法律规定)的,作出判决的错误,或者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不能够回避免作出判决的诉讼,或者作出判决的人民法律诉讼
行政诉讼中遗漏被告的处理方式是: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86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2.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这种情形主要是指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被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有的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作出劳动教养处理或行政拘留处分,有的被告人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未被交付法院审判的同案人都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因为数人共同造成他人物质损失的行为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行为,造成物质损失结果的原因是共同的加害行为,各加害人都应对物质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和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在这两种情况下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应当看作是已经死亡的刑事被告人生前所负的债务,属于遗产的清偿范围。4.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应作广义的理解,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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