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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 (二)客...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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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首先,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即实施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行为。其次,实施暴力行为是为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现为强制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禁止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这里的某人包括行为人与第三者。实施暴力不是为了干涉婚姻自由,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没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被害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数,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体。 现实生活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为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次之,也有亲属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此外,丈夫因妻子提出离婚而殴打妻子,致使妻子不能行使离婚自由权的,考虑到夫妻双方的特殊关系,一般不以本罪论处。
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条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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