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显著特点是“集体所有、分户经营”,讲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开来。为保障农民的土地...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中国农村的土地承包制适应经济体制转轨的要求,我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198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中指出:“中外合营企业用地,不论新征用地,还是利用原有企业场地,都应计收场地使用费。”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首次提出对土地使用实行收费的规定。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宪法”进行修改,确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让》”。1990年国务院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使用期限等作了具体规定。这些法规与制度的调整,最终确立了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从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资本运营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保障。1998年8月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这就为土地有偿使用形式多样化留下法律空间。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一般是从1997年或者1998年开始,期限30年。 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从1983年前后开始到1997年止,承包期为15年。 第二轮土地承包从1997年开始,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 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中央提出“在第一轮承包到期的地方,都要无条件地延长30年不变。”第一轮承包是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时算起,大部分地方第一轮承包时间为1980年,再延长30年,统一确定起始时间在1997年,这就是第二轮承包。 因此,新一轮土地承包期统一确定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将主要涉及哪些内容,刘振伟表示,中央在这个问题上已经有明确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的有关文件提出,稳定农村的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的权能,农民进城落户不能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进城落户的一个前置条件;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准入和监管制度;还要保障好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3人已浏览
214人已浏览
463人已浏览
23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