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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抽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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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和已选定物业管理单位的有关人员实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分户验收工作,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分户验收方案,明确各方职责。确定验收数量和每户住宅的验收项目、内容,落实质量检查人员的检查工具。物业管理单位可委托具有工程师专业技术职称,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参加分户验收。尚未确定的,由建设单位组织房屋买受人推举3~5名代表参加,也可由买受人委托工程质量中介机构参加。建设、施工、监量和物业管理单位(买受人代表或中介)应对每户住宅的检查部位和项目认真进行检查,对不合格项目,由监理单位签发不合格项处置记录,施工单位认真进行返修,返修后重新组织验收。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1、独任制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的制度。 2、集体审判的制度,即案件的审判,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1、客体要件。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体是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所谓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其违法犯罪的目的,为首发起、纠集和组织有共同目的人,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所谓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指挥、协调的行为。所谓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自愿而积极加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即构成犯罪。同时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组织、领导、积极参加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犯本罪,同时又有其他犯罪行为,分别定罪,依本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积极参加;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组织、领导;如果不了解情况,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事后退出的,可能构成别的罪,而不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参加时不明知,加入后明知了仍不退出,则应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罪的追求目标是金钱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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