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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为仍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①立法行为及抽象行政行为;②军事行为;③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欠缺或管理不善;④国有民航、铁路、医院在业务中造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因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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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赔偿法》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和第十七条,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国家不承担当事人所请求的损害赔偿责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是一种行使职权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有着相关性,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个人行为,国家当然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包括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因为损害的发生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引起的,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行使职权的行为与受害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的,则依据过失相抵原则视双方在损害发生过程中过错程序分担责任。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不应国家赔偿的国家不负责赔偿。应该指出的是,根据立法精神和解释,下列行为仍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①立法行为及抽象行政行为;②军事行为;③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欠缺或管理不善;④国有民航、铁路、医院在业务中造成的损害,也未纳入国家赔偿的调整范围,在我国主要由保险赔偿;⑤正当防卫;⑥紧急避险;⑦不可抗力;⑧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中的错判,但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错误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及执行措施应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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