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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9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
关于普遍管辖权范围的问题,我国刑法第9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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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管辖权或普遍性原则是国际法“原则”之一。根据这一原则,无论被控犯罪之人的国籍、居住国或与起诉国关系如何,即使该罪行是在起诉国领土之外犯下的,该国也可以对该人行使刑事管辖权。
普遍管辖原则是指凡国际公约或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者参加国发现犯罪人在其领域之内便有权行使刑事管辖权。 根据国际公约及各国刑法的规定,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受到一定的限制:适用该原则的犯罪必须是危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管辖国应是有关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管辖国的国内刑法也规定该行为是犯罪;犯罪人出现在管辖国的领域内。
普遍管辖权的意思简单来说就是无论罪犯是哪国人、无论犯罪行为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只要其触犯了该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那么在该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不引渡则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判处罪犯。第9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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