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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抢劫从犯是如何认定的?

2021-10-21
第一,在共同抢劫中起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分工分类法,这样的罪犯实际上是帮助犯人的。这种共同犯罪人不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求的行为,只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准备工具,创造条件,包括犯罪行为实施前的帮助行为和犯罪行为实施时的帮助行为。通常表现为准备或提供犯罪工具,排除犯罪障碍,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探索和传达有利于犯罪实施和完成的信息,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看守等。未到抢劫现场,直接对受害人实施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方法的行为不是犯罪提出者,犯罪组织者应该是认定这种从犯不可或缺的两个特征。第二,在共同抢劫中发挥副作用的是从犯。抢劫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构成抢劫罪客观方面最轻的表现是胁迫。非法强占为目的当场使用胁迫手段即能构成抢劫。因此,在共同抢劫过程中对受害者实施威胁行为,如果有语言威胁或者手里有刀,棒等犯罪工具足以让受害者感到人身受到威胁,就必须认定为主犯。行为人有语言威胁或手里有刀,棒等向受害人示意,即可认定为抢劫过程中起“主要作用”。而没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的行为,只是受人指使跟着到犯罪现场或协助拿一些钱物,可以认定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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