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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对抗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
离婚协议不可以对抗债权。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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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已经判决财产分割的,如果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共同财产偿还,离婚财产分割判决不能对抗债权人。 《民法典》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离婚协议是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但关于财产及债务处理,不仅受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的约束,还应受民法典、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的约束,因此在法律效力上存在内外之别。本案的离婚协议中债务约定是夫妻债务关系的内部分割,且实际上双方是有共同债务的,双方就均有偿还的义务,离婚协议的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因此袁某仍需与陈某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夫妻存续期间的家庭债务。
双签字效关于涉及第三债务般没外效力所认定共同债务所所谓双签名即视债务没办效第三没义务知道私约定借债故意或失没明示协议第三知情啊视共同债务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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